新证券法实施后迎来首批证券集体诉讼

作者:匿名    人气:676    发布时间:2022-10-04 13:36:24
2020年5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发布四则公告,就怡球资源(601388.S...

2020年5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发布四则公告,就怡球资源(601388.SH)、蓝丰生化(002513.SZ)、辉丰股份(002496.SZ)、澄星股份(600078.SH)等四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告知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南京中院登记起诉,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

新证券法第95条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南京中院受理四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新证券法实施后迎来的首批证券集体诉讼。

南京中院为审理证券集体诉讼做足了功课

四起案件都是先被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查处,并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之后,才被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虽然都属于虚假陈述类案件,但是,四起案件的具体案情,即虚假陈述涉及到的事实不尽相同。

根据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件披露的信息,怡球资源因2015年6月股票异常波动时未如实披露2015年3-4月重大购置资产决定的信息,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蓝丰生化因未按规定在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披露关联交易,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虚增营业成本,2016年年报和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公司高管被采用民事强制措施与事实不符。证监会因为这些虚假陈述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其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2011、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等是由,证监会对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证监会对以上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后,投资者开始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南京中院认为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决定受理这四起证券民事诉讼纠纷,并采用代表人诉讼的方式进行审理。

根据新证券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模式,南京中院发出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到法院登记。投资者可选择到法院确定的网址登记,也可以选择用邮寄的方式到法院指定的地址登记。

此外,南京中院在公告中特别说明,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投资者有异议的,应采取明示方式退出。

未在公告期内登记但又在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代表人诉讼裁判结果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目前为止,南京中院应对这四起证券民事诉讼表现出优秀的专业性。之所以展现出这样优秀的专业性,是因为南京中院为应对新证券法实施已经做足了功课。

为了配合新证券法的实施,最高院指定三家法院作为证券代表人诉讼试点法院。

作为试点法院之一,南京中院于2020年初即制定并发布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则》,《规则》分十个部分,包括适用范围、适用标准、纠纷登记、发布公告、选定诉讼代表人、调解和立案、案件审理、调解和判决、调解和判决的试用、上诉。

南京中院开启首批中国证券市场证券民事纠纷代表人诉讼,就是在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的基础上,对《规则》使用效果的一次检验。

本案能否给资本市场带来判例效应?

尽管已经有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和《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资源作为审理案件适用的基础,本案在审理中仍然面临很多法律文本中没有事先规定的问题,需要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理做出决定。法院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可能遇到很多问题,目前可能预见的基本问题有三个。

第一,投资者保护机构如何与原告衔接,获得原告的委托资格?

当前,我国有两家符合新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分别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50名以上投资者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这个条件应该都能满足。问题是,这些投资者如何授权投资者保护机构?他们如何协调一致地选择一家投资者保护机构?如果有的选择投保基金,有的选择投服中心,两家如何协调?还是法院协调?

第二,投资者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委托律师方面如何协调?

如果投资人在投资者保护机构介入代表诉讼之前已经聘请了律师,案件转入投资者保护机构进行代表人诉讼后,如何确定律师的诉讼地位?律师继续代表投资者?还是转为代表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整个案件负责?

第三,损害赔偿的计算以及具体的赔偿方式。

证券民事赔偿一般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一般有四个计算标准:

第一个计算标准是原告实际得到的全部公允价值与如果没有欺诈行为其本来应该得到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实际损失赔偿标准。

第二个计算标准是用被告退还其因为欺诈性证券交易而获得的利润给原告,即退还非法所得标准。

第三个标准是得利者向受害者返还不当得利,使交易双方恢复到交易之前的状态,即恢复原状标准。

第四个标准是用买卖证券时的交易价格与证券当时的公平价值之间的差价作为赔偿标准,即期望利益计算标准。

以上四种计算标准,在计算的方便性和准确性上各有利弊。为了找到一个可以统一适用的标准,美国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引入新的计算方法,即用原告买卖证券的价格与虚假陈述或者遗漏的信息被矫正的日期倒推90天内的平均交易价格之间的差价。平均交易价格以90天内每天的收盘价为基础计算。我国以往受理虚假陈述案件时也使用这种计算方法。

问题是,如果有投资者没有登记,或者不愿意委托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诉讼,而单独提起诉讼,法院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何分配赔偿金?

可见,鉴于证券纠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有必要创造新的规则,解决现实中遇到的文本上的法律所没有预见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判例法。

所谓判例法,其实就是允许处在审判一线的法院和法官在审判中运用基本的法理对法律文本中没有规定的事项进行裁判,并在裁判中发现和创造规则。经过更多的实践检验后,规则不断地完善,最后,立法机构把完善后的规则上升为成文的立法。我们今天所使用的很多商事领域的规则,实际上都是由判例法发展出来的。

目前为止,我国地方法院在裁判上基本上依靠成文的法条或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近几年,最高院更热衷于为地方法院裁判提供指导,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用“会议纪要”的方式给司法裁判确定标准。

这样的司法裁判模式下,地方法院对成文法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会议纪要”产生严重的依赖,没有动力在具体的审判中发现规则,发展规则,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新证券法实施注册制的背景下,资本市场的法律裁判活动对市场化与法治化提出更高的要求。最高院审时度势,大胆改革,确定三家地方法院作为试验田,让他们在实践中总结证券诉讼的经验。

应该说,最高院的举措给了三家试点法院创造证券民事诉讼“判例”的权力。试点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不断总结不同案件的裁判规则,对资本市场法治化发展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南京中院受理的四起证券纠纷民事案件刚刚开始,案件后续发展中遇到哪些问题?法院如何处理?最终判决结果如何?投资者是否满意?这些都值得持续观察。

(作者王佐发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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